“双倍
经济补偿金”通常特指深陷
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承担的对员工不当处理的
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员工的
经济补偿通常将按照
劳动者在所服务的企业中累积工作的时间限额内,每满一整年便可从公司处获取相当于一个月
基本工资的权益作为基本准则进行支付。然而,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需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年限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公司需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所谓的“双倍”,便意味着要在上述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再以 2 的倍数进行翻覆运算。而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
月工资”,其概念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所获得的所有
工资收入的总和,通过平均计算后得出的数值。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是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开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向该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时,其标准需按照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进行支付,并且这个支付的年限不能超过十二年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