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产企业中的员工
经济补偿金之计算标准,其主要准则乃是基于
劳动者在贵司连续任职的时间长度。每一完整年度,均须按照相应月份数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若劳动者在贵公司服务超出六个月但未至一整年,则应视为已服役一年进行计算;如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在此处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自然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然而,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若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贵公司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该位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且经济补偿的年限仍不能超过十二年。实际款项需依据企业与职工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