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劳务派遣专题 > 劳务派遣费用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劳务派遣费用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若用人单位将员工薪资直接兑付给受雇之劳务派遣人员,那么此薪酬额度即作为国家规定之“职工工资总额”,因此,此部分薪资也必须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提及的关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限额基础中。反之,倘若用人单位选择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福利,这一开支应当被视为是劳务费用的支出,企业需要获取正式发票以便记录在案,这种情况下,这些薪酬并不构成了用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就无法成为计算相关费用计提限额的基准数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最新修订:2024-08-0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