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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莫名其妙辞退的原因

解聘员工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由用人公司提出并经与相关员工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可按照规定解除劳工关系;
其次,对于引发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员工,用人公司有权直接解雇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由于被证实了无法满足入职要求而导致无法顺利进入工作状态;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相应的工作制度;
(3)严重渎职且因私舞弊行为,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要损失;
(4)被依法判定为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尽管享有解除劳动合同权,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上,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员工:(1)当员工因病或其他非职业原因无法持续工作,即使进行治疗康复后,也无法重新适应原有的工作内容和强度;(2)当员工在现有岗位上暴露出无法完成相应任务的能力,即便经过培训或调动新的岗位,仍然无法胜任相应的工作职责;(3)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改变,以致于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执行,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共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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