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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算在劳动仲裁四十五天内吗

关于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裁决的完成时长,通常情况下为45个自然日。此举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仲裁庭在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裁决过程中,应对仲裁请求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予以解决。但如遇案情复杂,可能需要延长处理期限,则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许可,并且应以书面形式当事人通知,然而延长时长出度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若至规定时限未能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有权将该劳动争议事项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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