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过程中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而受到伤害时,其雇主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时,应当被认定为
工伤并可获得由
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雇主共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当劳动者在工作作息期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为完成自身职务所赋予的职责而遭受
暴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身体伤害时,应当被视为工伤;
其次,若劳动者是在工作作息期间及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因素导致发生了事故性伤害,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当劳动者患有
职业病时,同样应当被判定为工伤。除上述几种情况外,其余情况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