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
意外伤害引发的相关
工伤认定领域,我们需明确以下几个具有排除性的判定标准:
首先,若并非在符合理性和合法性的
上下班行程中遭受的伤害,则无法被赋予
工伤的认定;
其次,如果受
工伤的情形发生在非法定上下班时间段内,同样难以获得工伤的认可,比如因员工个人提早离岗而产生的
人身伤害就不能根据法律
法规视为工伤,这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若交通事故的
肇事方为该员工本身且负有重大过错,那么其所遭受的伤害也就不得被评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