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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有哪些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引发的相关工伤认定领域,我们需明确以下几个具有排除性的判定标准:
首先,若并非在符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上下班行程中遭受的伤害,则无法被赋予工伤的认定;
其次,如果受工伤的情形发生在非法定上下班时间段内,同样难以获得工伤的认可,比如因员工个人提早离岗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就不能根据法律法规视为工伤,这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若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为该员工本身且负有重大过错,那么其所遭受的伤害也就不得被评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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