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承担之缴费金额按下述公式进行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总人数×地方政府所规定的特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2019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均
工资其中,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总人数,特指用人单位中编制内人员或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了为期1年及以上(包括1年)的
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对于采用
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员工的情况,应将其纳入派遣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范畴。
在职员工人数的确定原则是以实际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准。
至于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均工资,则按照用人单位2019年度在职
员工工资总额除以该单位在职员工总人数来计算得出。
若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工资未超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两倍(含),则按照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反之,若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则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作为基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应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予以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
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