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举步维艰、濒临破产之境地时,用人单位除了依法予以支付员工们适用于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外,他们还具有义务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方面,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即若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则公司需要额外给予该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反之,若是员工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介于半年至整数年之间,那么其经济补偿金将被视为一整个年度的金额,而不足半年的部分,则只享有半个年度的经济补偿。
此外,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为,以员工在解除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时,过去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工资水平(包括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各项奖金收入)为准。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