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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仍不能工作有何规定是什么

若员工在完成重大疾病医疗期后仍旧无法投入正常的工作中,此时雇主有权根据实情适当调节医疗期限。
然而,即便经过这番调整,病人还是无法胜任其原有职位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新岗位时,雇主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缩写为“劳动法”)中的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告知详情之后,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
然而,为了保障员工权益,雇主必须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该组织汉语简称:
劳动部门)发布的《关于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妥善安置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及医疗补贴费。
以下便是具体的经济补偿金及其相关条款:
首先,如劳动者在雇主单位任职达到一年,则雇主应对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需支付给劳动者不少于六个月薪酬额的医疗补贴费。
其次,若患病者罹患重疾或绝症,雇主在发放医疗补贴费的基础上还需要适当追加。
重病的延长部分不应低于医疗补贴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而对于被判定罹患绝症的患者来说,这个比例更不得少于百分百。
特别要注意的是,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主管部门正常经营状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收入水平。
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的月均收入低于公司平均工资水平,那么雇主应当按照公司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若雇主未能按照以上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予劳动者,除了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须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相当于所欠金额百分之五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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