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方面并未针对年龄设立任何限制条件。
即便
劳动者的年龄已经超过了60周岁,若在此情况下被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亦或称为辞退)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依然需要按照其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实际年限,以每满一年即发放一个月正常
工资作为标准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对于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不满一整年这段期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相反地,如果服务时间仅为六个月以下的话,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正常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