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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期间查出癌症

在此类情况下,依据我国旗下《劳动法规》中的相关内容所规定,倘若有员工不幸患上了恶性肿瘤疾病,那么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所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只有当员工仍处于医疗观察阶段期间,公司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裁员或无过错性解雇等措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如若医疗期已过期,而员工亦无法胜任原有岗位工作,或者单位重新为他分配的其他对应工作时,此时,用人单位方可依照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确保依法为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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