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下,依据我国旗下《
劳动法规》中的相关内容所规定,倘若有员工不幸患上了恶性肿瘤疾病,那么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所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只有当员工仍处于医疗观察阶段期间,公司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
裁员或无过错性解雇等措施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如若
医疗期已过期,而员工亦无法胜任原有岗位工作,或者单位重新为他分配的其他对应工作时,此时,用人单位方可依照法律规定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
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确保依法为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