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的操作中,派遣员工的薪资水平一般应得到与用工企业内同等岗位的员工相类似的薪酬待遇。
如果在用工企业中没有与其所在职位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员工,那么派遣公司便可以参考用工企业所在地拥有相同或较高关联性的职位工人的劳动收入,以此作为为派遣员工设定
工资标准的依据。
劳务派遣这一经济现象,主要体现为劳务派遣机构与受派遣
劳动者之间形成了
劳动关系,然后将这些劳动者派往实际工作场所,这些受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之下进行实际劳动。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工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
(2)向受派遣劳动者详细说明其工作职责和薪资情况;
(3)按照规定支付
加班补贴、
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紧密相关的福利待遇;
(4)定期对岗位上的受派遣劳动者开展符合工作岗位需求的必要训练课程;
(5)若存在连续用工情况,则应执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方案。
此外,用工单位还须避免再次将受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其它工作单位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
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
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