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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处理房地产领域的
纠纷时,主要采取以下四种途径予以妥善解决:即和解、调解、
仲裁以及
诉讼等方式。在这之中,首要任务是遵循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地开展私底下的和解工作;如果和解无果,便可寻求第三方介入,以求通过协商来化解矛盾。若经多次努力,仍然未能达成共识,则需依据相关的
合同条款或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依法将案件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倘若以上所有措施均告失败,
当事人还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