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
期限届满后一个月提出
辞职的行为,理所应当享有领取薪资的权利。
2、然而,在这个
试用期内进行辞职的过程中,从公正合理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原则上并没有权力扣除劳动者所应得到的报酬。
3、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劳动者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任何形式的
经济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才可能依法对劳动者的薪资进行合理调整或扣除。
通常来说,劳动者若要在试用期间结束时决定离职,应该提前三天向所在的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书面通知,并且在终止
雇佣关系之日起便可立即领取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薪资。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前和单位申请过了。那么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不给
工资。要是单位恶意不给,劳动者可以向当地
劳动部门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