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行调解原则是指,
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在作出裁定之前,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除非经过调解不成,否则一般不应直接作出裁断。
(2)回避原则主要是指,若是仲裁机构的成员或者
仲裁员在处理
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发现存在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为了确保公平审判,他们应该主动退出或者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备这样的法定回避理由,可能会对审判结果造成不利影响,也都有权申请回避。
(3)对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具体而言就是
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需要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人员担任。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无论是哪一级别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断,都是最终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不能够向上级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而只能在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诉讼至各级法院审理。
《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
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
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