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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哪些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是指,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在作出裁定之前,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除非经过调解不成,否则一般不应直接作出裁断。
(2)回避原则主要是指,若是仲裁机构的成员或者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发现存在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为了确保公平审判,他们应该主动退出或者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备这样的法定回避理由,可能会对审判结果造成不利影响,也都有权申请回避。
(3)对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需要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人员担任。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无论是哪一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断,都是最终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不能够向上级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而只能在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诉讼至各级法院审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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