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两份
买卖合同均未得到实际执行的情况下,务必坚守“先订为主”之原则,也就是说,先签订购置合同的购买者将享有物业
产权的获取权利,而稍晚签订购买合同的另一方则无权获得物品的所有权,但仍可向卖方请求
违约索赔。第二,如有买受人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就应坚定地遵循“
物权至上”这一原则。再次,若买受人尚未成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坚持“先占有为首”的准则。最后,倘若一方已经按时履行了
合同义务,那么其理所当然应该坚守“先行履行”的原则。在合同双方中有任意一方未能按照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现象时,都必须承担起进一步履行、实行补救手段以及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补偿等一系列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