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十级伤残的,可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此项费用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以
赔偿基准数2551元乘以10个月,即可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为25510元人民币。
其次,若
劳动合同期满导致
劳动关系终结,或劳动者主动提出与公司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另外两项款项,即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和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15个月,按照2551元的赔偿基准数计算,可得15个月×2551元=38265元;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4个月,同样按照2551元的赔偿基准数计算,可得4个月×2551元=10204元。将以上三项费用相加,便可得到最终的赔偿总额:25510元+38265元+10204元=73979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