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本质上指代劳务派遣机构与
劳动者商订劳资合约,以及之后将劳动者派遣至雇主处提供劳务的程序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雇主需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且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间签订的
劳动合同得以
存续。相较之下,正式员工则是直接与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并享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的权利。
若在此过程中产生任何
劳动争议问题,责任方将包括劳动者本身及其工作单位。而对于
派遣工人来说,他们的劳动合同是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由该单位负责派往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进行工作,因此若是在此期间出现劳动争议,亦都是由派遣工人同劳务派遣机构双方共同解决。总而言之,派遣工人与正式员工的主要差异在于: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所不同;其次是建立
劳动关系的单位也有差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