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无疑享有
结婚及
离婚的绝对自由权。婚姻终结乃是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以终止婚姻关系并解散家庭财产为目的之决定性行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建立于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若无法满足这一基本条件,那么即便有真实、合法的婚姻缔结过程也不能被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更谈不上离婚了。在这种情况下,不满足
结婚条件的男女强行结合,倘若产生了
离婚诉求,并不应按照
离婚程序进行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