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完毕
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若买方出现了
违反合同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积极地承担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倘若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期间的界定没有明晰,而且防水未能达成额外的
补充协议的话,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主张其义务的履行,而卖方同样有权要求其予以实施,但是必须给予彼此充分的准备时间。当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无法履约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时存在不当履约的行为并为之带来了对方的
经济损失,此时,对损失的
赔偿数额应等同于因为这一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这种损失既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后可预期的利益,亦包含了在
签订合同时一方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为这一违约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