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岁人口参与劳动力活动的行为被视为违反法律的“
童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承受相应的惩罚。
然而,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时,此种做法并非
违法行为,而是合法操作:
(首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专门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机构根据国家通行的
法规条例,允许满16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参加对他们身体和精神健康无实质性危害的教育活动或可促进其职业技能成长的培训工作;
其次)美术、音乐、体育以及特殊技术领域的企业在确保这些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雇佣尚未年满十六岁的人员。《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