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是由雇主做出不再
续签的决定,那么就需要负起支付
经济赔偿的责任。
遵循的原则是以
劳动者在该雇佣机构实际工作了多久,每满一整年就需按照其应得
工资的相应比例进行支付,补偿给与劳动者。
其次,如果是由于员工自己不愿再续
签合同,那么就要看究竟何种原因所导致。
首先,倘若该用人单位坚持或提升原本约定的
劳动条件,而员工仍旧表示不同意续签的话,那么他们无需承担任何经济
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单位选择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那么员工若不同意续签,则雇主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