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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有什么要求

在我国,经济陛裁员特指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状况不佳、经济面临困境等缘故,选择集中解除与部分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种方式被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的一种方式。
然而,经济性裁员的实施必须遵守以下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到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形。


2.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出现了极其严重的困难情况。


3.经过企业对其生产线、产品技术或经营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改组和革新之后,仍然需要大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4.因受制于诸如全球金融危机等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动影响,导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难以继续执行,因此不得不进行劳工裁撤。


5.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三十天向所属工会或全体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即将进行的经济性裁员计划,倾听他们的反馈和建议。


6.企业制定的裁员方案须报请当地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只有获得后者正式批准后方能依法展开经济性裁员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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