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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有效

经补办后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主体需具有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无误;
最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及公序良俗。
具体来说,可理解为存在如下情况时,解约证明即视为无效:
(1)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采用欺骗或恐吓手段,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2)有关方面之间恶意串谋并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3)表面上为合法行为,而实际上属于非法目的的掩饰;
(4)行为本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事行为均有效:
(1)行为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本意表达真实无异;
(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违规之处,且未触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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