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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赔付金不辞职拿得到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为工伤而导致身体残障的工人,不论他们是否仍然维持着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都有资格获得首次性的伤残补助。
然而在实践中,当员工遭遇了工亡时,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又是如何呢?实际上,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制定了如下的抚恤金支付规则:
1.配偶每月应领抚恤金比率为其自身薪酬(元/月)的百分之四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应领抚恤金比率是其自身薪酬(元/月)的百分之三十;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则在此基础上再额外增加其应领抚恤金的百分之十。
更细化来说,具体计算办法是参照下列公式:
1.配偶的计算标准为:
客房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人员本薪(元/月)x40%;
2.其他亲人的计算标准为:
客房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人员本薪(元/月)x30%;
3.若死者为孤寡老人且配偶为其,计算标准为:
客房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人员本薪x50%;
4.若死者尚有其他亲人且皆为孤寡老人或孤儿,计算标准为:
客房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人员本薪x40%。
在这其中,“工亡人员本薪”指的是工亡员工生前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之前、以平均为期十二个月份计算出的月薪资。
但需注意,如果工亡员工的本薪超过全国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值的三倍以上,则依全国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值的三倍进行计算;
反之,如工亡员工的本薪低于全国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值的六成,亦以全国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值的六成为计算基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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