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且在经发卡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同时,对于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也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离现场,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