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如当事人将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给他人处理并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通常会认为这类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当当事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时,尽管当事人事后对此类合同予以确认,也不能被房产登记机构视为有效。
反之,如果是未经当事人许可而擅自以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行为,那么这类合同对当事人来说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所有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都应由实际使用他人名义的第三方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