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均须肩负起相应职责。
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相关设施发生倒塌、塌陷导致对他人产生了损害之时,责任方应注定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两者,若二者皆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确实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则可除外之。
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
受害人进行
赔偿之后,若发现仍有其他
责任人涉及其事,则有权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偿。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