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员工在每日本职工作、企业临时指派或经授权同意的行政事务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在突发状况下,虽然未得到企业行政部门明确指示,但对企业利益有益的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以及因进行创新发明或技术改良工作而导致的身体损伤,皆被视为工伤范畴。
然而,如果员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不慎跌倒受伤,且并非在正常工作场所内发生,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因此,员工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受伤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