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法规和司法实践,若当事人在结婚前所获得的个人存款,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夫妇俩的共同财富,而应被认定为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众所周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这部分资金将依法予以保留,仍然归属于财产所有权人所有。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达成协议,即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由两人共享,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些财产便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对此提出所有权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