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表明夫妻之间已处于实际分居状态的证据方面,具备以下几种可能性:
首先是一方在外地临时居住时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则是由双方共同制定并签字的夫妻间分居书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非口头承诺;
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向另一方发送书面分居通知函;
此外,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也可作为证明感情破裂且实际分居的重要依据;
最后,证人证言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需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