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准时出勤而导致其失去
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士若满足以下几点条件,则具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障金:
首先,在失业发生之前,其所属的雇主及本人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足额支付了一整年的
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该失业情况并非个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最后,该失业者已完成了相应的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有强烈的就业愿望。
在此基础上,如能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便可据此获得失业保障金。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由于
劳动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
二是雇主主动提出并经过双方协商后达成共识
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雇主提出解除
聘用合同或因各种原因被雇主辞退、
除名、开除等;
四是被雇主解除劳动合同;
五是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元10元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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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律师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