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的所有权一般归于集体或国家所有,因此不具备过户的条件。
然而,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则不同,它们可以通过转让或租赁的方式到达个人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在获得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或租赁之后,将无法再次申请新的宅基地。
此外,农村村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面积应严格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所制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