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实施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政府为被征收者提供的补偿措施具体包括:
(一)对于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全面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过渡安置所需费用的全额补偿;
(三)由于征收房屋引发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全额补偿。
市或县级地方政府有责任出台详尽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以便为被征收者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援与鼓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