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方充分理解到在该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享有得到征收补偿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份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按照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应当确保不低于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类似被征收房屋所处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其次,为了便于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工作并提供临时居住条件,我们会为其提供合理的搬迁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偿;
最后,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我们同样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由选择接受货币形式的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获取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