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款之规定:
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应持续三年。
若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则遵照该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有特殊情况,法律亦可另行规定。
然而,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