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因公受伤并需休养治疗的职工来说,他们在停工休息期间应享有全额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间内,任何企业或用人单位均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停止或削减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显然地,在员工因工伤而无法工作的这段时间里,雇主有责任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其薪酬,若出现停发工资的情况则无疑存在违法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