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需提供以下必要资料,以便您的
劳动能力鉴定得以顺利进行: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副本;
(2)由具备合法资质与案例记录规章制度的
医疗机构认证的康复医疗证明以及所必需的检查、检验报告等详细
病历材料的完整
复印件或影像拷贝件;
(3)
工伤员工本人居民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权威性证件的原件及其副本;
(4)劳动能力鉴定联合委员会制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