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期房交易中出现的违约现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违反合同约定者需按合约要求承担赔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继续履行合同、实施补救措施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各类违约责任。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当事人如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义务履行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的情况,应承担起继续履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相应损失这些必要性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自身行为表现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此外,第五百七十九条还规定了,若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款项,或者未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另一方有权向其追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