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拘役方式乃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告知或者通知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原告诉求的被告并不适格,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原告明确告知应予变更被告事项;
若原告对此建议不予采纳,则可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申请。
此外,当确认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却持反对意见时,人民法院将不得不采取通知措施,要求该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过程,唯独在涉及到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