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我们是支持进行调解解决纷争的。
然而,这里我们特别说明一下,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具体而言,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等类型的案件,我们认为调解同样具有可行性。
当然,调解过程必须遵守自愿、合法这两个基本原则,同时也不能损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