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时,被拘留者无法携带手机进入拘留场所。
在此期间,他们的所有通信设备,如手机与电脑等,都将会被暂时没收并且储存在拘留所中,待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再交还予当事人本人。
同时,拘留所在收到被拘留者之后,会对其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
对于被拘留者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现金,将由拘留所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妥善保管。
若被拘留者有必要拨打电话,应向负责管理的警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拘留所内部的固定电话进行通话。
然而,通话产生的费用原则上需由个人承担。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