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可在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申请书(或称诉状)中,明确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审查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自主决定在上述申请材料中,提出对于赔偿事项的请求。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依法详细列明其所需赔偿的具体项目、相关事实依据以及充分的理由等等,以便于法院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审理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