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行政管理的主体被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
然而,若从更为宽泛的视角来看待行政管理,其主体便可被划分为所有参与社会事务治理、管理及执行的各类社会组织与团体。
我们所讲的“行政管理”,是指应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机构本身的内部事务展开治理的一种实践活动。
它甚至可以泛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所涉及到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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