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并非等同于普通合同工之意涵。
其详细细节描述如下所示:
首先,劳务派遣工乃是与劳务服务公司签署劳动契约,由该公司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事务,员工被派至用人企业进行工作的一种用工模式,在此情况下,他们的法律身份仍归属于劳务公司。
其次,合同制员工则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由用人企业直接对其进行使用与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法律身份自然地归属于用人企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