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位业主已成功获取了回迁房屋的产权证书,那么这处房产就具备可以进行销售和过户的法律条件。
然而,若业主仅持有开发商签发的无产权回迁协议,而并未获得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书,此时便无法完成过户手续。
在此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您避免购买此类住宅,因为这类回迁房屋存在如下风险:
首先,业主对于何时才能顺利完成过户手续,往往缺乏明确的把握;
其次,由于缺少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权利人身份难以确定;
再次,当双方发生争议之时,这份购房合同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购房者势必面对的是实际使用面积与动迁协议中约定的面积之间可能出现的差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