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租人对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特定部分如何使用存在争议,我们尽心尽力地在30个工作日内展开全面且细致的协调工作,并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那些因恶意霸占或滥用共享部分,从而严重影响到与其邻近承租人日常正常使用的问题。
除非有必要进行调整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使用,否则我们通常会尊重争议发生之前的使用情况。
当原使用者因搬迁、转让或交换等原因离开时,出租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共享部分的使用方式。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