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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第二次固定合同到期前有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身为雇主,贵公司在第二轮固定期限雇佣合同期满前仍有权决定是否终止雇佣关系,但此举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若员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贵公司便可依据法律程序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约:
首先,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无法满足招聘标准;
其次,如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
再者,假设员工严重渎职、弄虚作假、非法谋取私利,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此外,若员工作业过程中同时参与其他用人单位的活动,以至于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正常生产运营,甚至在此前提下,经过本单位多次严肃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最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第26条,若因为有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丧失;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因其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也可被认定为解约的合理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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