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雇主,贵公司在第二轮固定期限
雇佣合同期满前仍有权决定是否终止
雇佣关系,但此举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同时,若员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贵公司便可依据法律程序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约:
首先,如果员工在
试用期内被发现无法满足招聘标准;
其次,如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
再者,假设员工严重渎职、弄虚作假、非法谋取私利,给企业带来了重大
经济损失;
此外,若员工作业过程中同时参与其他用人单位的活动,以至于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正常生产运营,甚至在此前提下,经过本单位多次严肃
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最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第26条,若因为有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丧失;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因其
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则也可被认定为解约的合理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