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签署未达履行期限之前,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该合同的权利:
首先是因为近期发生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原因(如自然灾害、政治动荡等)导致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其次是在约定的履约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确的情势或行动表明相关当事人将无法按照原协议履行其主要义务;
再次就是在履约期间,若对方当事人一直拖延履行主要债务,即使进行了多次提醒、催促和通告,但在合理宽限时间内仍然没有履行其承诺的职责;
最后就是如果对方已经正常履行主要义务,但是因为一些其他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同样具备了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力。
此外,依据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同样适用于解除合同的操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